加入收藏

关于蓝孩子

蓝孩子农资招商网

- 服务中国农业 助力农业强国

账号:

密码:

免费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农资资讯 >> 农药资讯 >> 种植户获赔48万余元!“三无”农药遭重罚!
最新化肥行情 植保技术 农药资讯 农资经销商攻略 政策法规 种子知识

种植户获赔48万余元!“三无”农药遭重罚!

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5-12



“正规厂家内部生产”“无标识便宜性价比高”的农药,其实是不合格的“三无”产品,给农户造成了重大损失。

3月29日,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等8名甜菜种植户诉张某、董某、某合作社原成员及某农资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某、董某、某合作社原成员等10人向王某等8名种植户返还购买“三无”农药货款,并赔偿因使用“三无”农药造成的各项损失共48万余元。

微信图片_20230506142146.jpg

案件回顾

2018年,张某系某合作社原监事,他从董某处购买了无生产许可证、无农药登记证、无生产厂名称的“三无”甜菜除草剂等农药,并以“正规厂家内部生产”“无标识便宜性价比高”等为由向王某等8名种植户销售。张某出具了加盖合作社印章的票据。


8名种植户使用农药后,农田出现杂草、人工除草无明显效果、甜菜减产的现象。2018年7月,张某以某合作社监事名义与部分种植户达成赔偿协议,和王某等8名种植户没有达成赔偿协议。之后,该合作社注销。
2022年2月14日,王某等8名种植户以农药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将张某、董某、某合作社原成员及某农资公司起诉至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农药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克拉玛依区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农药与某农资公司在售农药不是同一产品。经司法检验,案涉农药没有标识、成分、含量等介绍,产品有效成分和含量无法确定,属于不合格产品。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张某等应退还农药款并赔偿损失。但由于王某等8人长期务农,对农药的选择、识别负有审慎注意义务,因此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因此依法减免张某等人20%的赔偿责任。


2022年7月19日,克拉玛依区法院判决张某、董某、某合作社原成员等10人向王某等8名甜菜种植户赔偿各项损失48万余元。
王某等8名甜菜种植户与董某等两名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维持一审判决。





0
  •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文章系转载自网络,如有侵犯,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另: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蓝孩子农资网无关。如无特殊注明均为本站(蓝孩子农资网)原创,版权归蓝孩子农资网所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地址.

    返回农资资讯首页

    上一篇:农资行业“三大怪”,你碰到了几个?下一篇:80马力水旱两用拖拉机加装挖机履带式旋耕机农用耕地

    关键字:

    注册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