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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施行

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12-04

种子是发展现代农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人的饭碗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中,就必须把种子牢牢攥在自己手里,要围绕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集中攻关,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用中国种子保障中国粮食安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的重要指示以及党中央关于振兴民族种业、保障种业安全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实省委推进种业振兴、强化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的工作安排,促进我省种业高质量发展,11月28日,新修订的《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4年1月1日施行。


立法保护种业安全


202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正后,加大了对种业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近年来,省委、省政府立足全省自然资源和地域优势,坚持把种业振兴作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抓手,积极推进种业振兴行动,强化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加大种业科技创新,培育壮大种子企业,加快推进我省由种业大省向种业强省转变。


基于此,省人大常委会将《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修订工作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依据《种子法》,对《条例》进行修订,使其与上位法统一衔接,并细化完善相关制度,推动甘肃现代种业持续健康发展。


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二处副处长孙先东介绍,《条例》的修订完善了立法目的、经费保障,细化了种业科技创新等内容,补充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农作物种子经营者的身份、联系方式、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等内容。


鼓励新品种联合攻关


据了解,《条例》立足甘肃省种业发展特点和实际,对原《条例》39条内容进行了修改,增加11条、删除15条。修改后的《条例(修订草案)》共35条,主要在强化种质资源保护、强化种子质量监管、强化种子经营监管、优化种子管理服务、建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制度、加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支持等八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条例》增加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保护、利用、种质资源目录公布等内容。完善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建设内容,增加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禁止性条款。”甘肃省种子总站副站长王宏康介绍说,《条例》鼓励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粮食作物及地方特色作物新品种联合攻关,引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共建种业基地,推动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育繁推一体化发展,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种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推广机制,加快良种推广应用。


用法治保障种业振兴《条例》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以强有力法治手段保障我省粮食安全、种业振兴。《条例》规定,农作物种质资源依法受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及破坏。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通过网络交易种子的活动越来越普遍,加强监管势在必行。对此,《条例》明确,通过网络交易农作物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依法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和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王宏康表示,《条例》的出台是我省为深入贯彻落实《种子法》,推动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下一步各地将制订宣传培训工作方案,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组织专家讲座等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同时,做好许可管理、品种管理和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建立完善种子生产经营可追溯信息体系,强化生产经营全过程监管,切实规范市场秩序。充分发挥省、市、县三级种子机构力量,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查,确保种子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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