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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法律 | 有权不使,过期无效

来源:时间:2018-08-23

学法、知法、用法并非是为了打赢 “官司”,而是为了防止“官司”缠身,既不希望去起诉他人,更不希望他人来起诉自己。

——李宝星:《法眼看农资-中国“农资说法”案例精选》

二、温馨提示:

(一)依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确需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若行使撤销权的,务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该撤销权消灭。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一方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三)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领取方承担。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四)如果合作的一方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五)当对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有异议时,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异议期限,要务必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以书面方式提出,否则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异议期限,要务必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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