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时间:2016-08-17
农药检(生测)函[2005]38号 根据农业部农办发[2005]3号文件《关于规范我部行政许可决定签发人的通知》的要求,农药登记审批在我所完成评审后报农业部签发。为落实《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国内农药产品田间药效试验审批工作,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行政许可法》,我所对审批程序和内容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原有申请程序不变,省所初审在申请人交齐资料1个月内完成,部所自申请人交齐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一次评审。
2、国内农药产品田间药效试验申请表由三联单统一改为《农药田间试验申请表》(该表可从中国农药信息网下载或复印)。要求企业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填写和提交相应的材料。
3、统一规范省所初审意见表,详见附件一。
4、试验审批通过后将颁发农药田间试验许可证。 以上调整自通知之日起开始实施,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药检定(管理)所(站)调整各自的初审工作并及时通知辖区内的农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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