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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的扶持措施

来源:新华社时间:2016-03-21

第六十三条国家加大对种业发展的支持。对品种选育、生产、示范推广、种质资源保护、种子储备以及制种大县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推广使用高效、安全制种采种技术和先进适用的制种采种机械,将先进适用的制种采种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

  国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种业。

  第六十四条国家加强种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对优势种子繁育基地内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永久保护。优势种子繁育基地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商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十五条对从事农作物和林木品种选育、生产的种子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第六十六条国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种子生产经营和收储提供信贷支持。

  第六十七条国家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种子生产保险。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种业生产保险。

  第六十八条国家鼓励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与种子企业开展育种科技人员交流,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到种子企业从事育种成果转化活动;鼓励育种科研人才创新创业。

  第六十九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异地繁育种子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异地繁育种子工作的管理和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保证种子的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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