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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农药不得出口,《国家救灾农药储备管理办法》出台

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10-20

为进一步完善救灾农药储备管理工作,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发布《国家救灾农药储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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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救灾农药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救灾农药储备制度,保障粮食作物突发性重大病虫害防治应急用药需求,做好国家救灾农药储备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救灾农药储备承储企业的选定、管理、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 国家救灾农药储备遵循企业储备、政府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运行原则。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根据形势变化,确定国家救灾农药储备规模。农业农村部确定储备品种及形态,组织选定承储企业,下达储备计划及动用指令,负责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共享、政策宣传等工作。供销合作总社配合农业农村部做好承储企业选定、事中事后监管、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国家救灾农药储备任务由企业自愿承担并自负盈亏,所需资金可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申请贷款解决,中央财政给予贴息补助。


第二章 储备品种和时间


第六条 国家救灾农药储备品种选定主要用于满足水稻、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救灾需要,并兼顾其他病虫疫情特殊用药需求。


农业农村部根据粮食作物重大病虫发生形势,组织专家研究提出国家救灾农药储备品种、形态和数量,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


第七条 国家救灾农药年度储备时间为12个月。


第八条 国家救灾农药储备采取原药和制剂储备相结合,以原药储备为主,但制剂储备不得低于20%


第三章 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选定方式


第九条 承担国家救灾农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具备农药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正常。生产企业须同时具备原药生产和制剂加工能力。流通企业可与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进行联合承储。

(二)实缴资本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近三年每年农药销售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以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和环保要求,具有与储备规模相适应的仓储能力。

(五)银行信誉优良。


第十条 农业农村部牵头、供销合作总社配合,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依法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确定承储企业。


承储企业的承储责任期为3年,其间未履行承储企业相关义务的均视为未完成储备任务。


第四章 储备任务下达、动用及企业责任


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根据中标结果下达储备任务,明确中标企业名称、储备品种、货值等事项,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在承储责任期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落实年度储备任务。

(二)保证储备农药质量合格,储备设施、设备等符合要求。

(三)严格规范储备贷款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四)建立规范的台账管理、出入库管理、验收和保管制度,保证账实相符、账表相符,定期对储备情况进行自查。

(五)监测相关农药价格行情,遇特殊情况及时上报,并对真实性负责。

(六)及时提供申请补助资金所需的各类出入库单据、运输票据及证明文件等资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七储备农药用于满足国内防治农业病虫灾害需要,不得出口


第十三条 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承储企业不能完成承储任务,承储企业应在突发情况发生10日内报农业农村部,经农业农村部同意后,中央财政根据承储企业实际承储规模(不超过储备计划规模)和实际承储期限据实测算中央财政补贴金额。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将国家救灾农药储备库存与商业库存进行明确划分并进行挂牌管理,储备农药救灾投放时需标明“国家救灾农药”标识。


第十五条 承储责任期内,承储企业未完成储备任务的,农业农村部可按照最近一次招标排名等方式确定新的承储企业并下达未完成的储备任务,同时将相关情况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


第十六条 粮食作物等重大病虫严重发生时,相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向农业农村部发出储备动用申请。农业农村部根据地方动用申请,直接向相关承储企业下达储备投放通知,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收到储备投放通知后,承储企业应在5个自然日内投放储备农药,并在15个自然日内向农业农村部报备储备动用情况。投放的产品价格不得高于同类产品平均市场价格。


考虑农药储存有效期和使用周期性,储备的药剂每年在用药季结束后,没有收到动用指令的,企业可自行处理库存,但储存的原药或制剂货值之和不得低于承储任务总货值。


每年度储备药剂动用或自行处理库存的,承储企业应当在下一年度用药季来临前按合同要求补齐库存。用于防治小麦病虫害的储备药剂补齐时间不得晚于2月底前,用于防治水稻、玉米病虫害的储备药剂补齐时间不得晚于4月底。


第十七条 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每年对承储企业储备农药投放的真实性及报备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相关银行在坚持信贷政策、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承储企业风险承受能力发放贷款,承储企业按时还本付息。


第十九条 中央财政按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对国家救灾农药储备给予资金补助。


第二十条 年度储备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中央企业向财政部申请补助资金,地方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申请补助资金,并均对相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于年度储备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汇总的资金补助申请以正式文件上报财政部。财政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拨付国家救灾农药储备资金补助,中央企业补助资金由财政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拨付,地方企业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地方财政转拨。地方财政收到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后,在30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并按程序及时拨付资金,接受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救灾农药储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救灾农药储备建立事中动态监督检查机制,实行动态抽查和台账管理。由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负责对储备库存、投放、补库等情况进行核查,确保账实相符、投补真实。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按照每月月末救灾农药储备库存量货值和已动用量货值合计不低于承储任务量总货值的标准接受考核。


小麦储备用药现场考核期为储备任务承担期间每年的2—6月,水稻、玉米储备用药现场考核期为4—9月。


第二十四条 储备工作开始后,考核期内承储企业应当于次月第一周向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报送上月储备库存、价格等信息,并于每年储备任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农村部报送《20 年国家救灾储备农药承储情况表》和《20 年国家救灾储备农药库点库存统计表》。


第二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牵头、供销合作总社配合,核查承储企业储备农药的产品名称、规格、进销存台账及相关票据,核对实际库存、台账库存与报表库存。


年度储备期结束后,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报送国家救灾农药储备监督管理等情况,财政部依据监督管理结果拨付资金。


第二十六条 每一承储责任期时长3年,每一责任期结束后,财政部相关监管局对资金拨付情况进行审核。


中央企业由财政部北京监管局审核,地方企业由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审核。财政部相关监管局审核完成后,及时将审核结果报财政部。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出现以下情形,均视为未完成储备任务,中央财政不予资金补助,3年内不得承担国家救灾农药储备任务。相关违法行为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一)未完成储备任务考核。

(二)储备投放情况弄虚作假。

(三)储备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

(四)将国家救灾储备农药用于出口。

(五)其他未按要求落实储备任务的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国家救灾农药储备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发改经贸规〔2020〕8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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