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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及农资企业如何发展壮大?

来源:时间:2018-12-22

2018年是国家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的第一年。笔者深入基层,对包括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统防统治服务组织等在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营及农药经营使用进行调研,详细剖析典型事例,阐明了农资企业一定要在国家大政方针的指引下,与农业农村发展同频共振,利用自身的一些优势,积极参入到乡村振兴的伟大实践中,才能不断发展和壮大。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力度的加大,农村发生了巨大变化,大量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种地的劳动力明显不足。加之农村土地政策的完善,土地流转面积不断扩大,各种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运而生,快速发展,为富裕农民和乡村振兴,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了新的思路。农村土地的流转、托管等形式,为农业的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创造了条件,一些较为先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部分地区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运营方式。与此同时,我国农药生产企业和农药经营单位数量众多,且规模小,布局分散,产能产量严重过剩,急需大幅整合和规范。特别是一些在行业内竞争力弱,处在被淘汰边缘需整合的小农资(农药)生产经营企业,通过加强引导和扶持,可利用这些企业相对于一家一户普通农户在人才、技术、资金和管理等方面的长处,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大力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大意义。也有利于做好农药市场监管工作,提高农药管理水平;更有利于规范农药经营秩序,净化农药市场,服务农业生产。
  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有利于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符合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发展的方向与政策。2015年12月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充分发挥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在结构性改革中的引领作用,农业支持政策要向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同时要注重让农民分享成果”.2017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提出“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通过经营权流转、股份合作、代耕代种、土地托管等多种方式,加快发展土地流转型、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规模经营”.2018年的一号文件浓墨重彩专门讲阐述了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这个问题,指出中国目前需要提倡和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通过土地流转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培育诸如农业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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