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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法律法规适用的相关答复二(农药、种子、肥料和其他)

来源:互联网时间:2016-10-21

一、种子


1.关于甜菜品种审定问题的复函


(2001年3月9日农业部办公厅发布)农办农〔2001〕8号


国家轻工业局规划发展司:


你司《关于继续开展甜菜品种审定工作的函》(国轻规科发〔2000〕10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种子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省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根据《种子法》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审定制度,非主要农作物不实行审定制度。


《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分别确定的其他1至2种农作物。”农业部第51号令在《种子法》确定的5种主要农作物外,确定油菜、马铃薯为主要农作物。因此,甜菜不是国家确定的主要农作物,不必实行国家级审定。如果哪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将甜菜列为本地的主要农作物,在相应省份实行审定制度。


《种子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根据《种子法》规定,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特此函复


2.关于种子审定及试验、示范、推广与经营行为界定问题的复函


(2001年4月16日农业部)农政函〔2001〕3号


四川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对种子审定及试验、示范、推广与经营行为进行界定的请示》(川农厅发(2001)6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按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示范是农业技术推广的一种形式,种子示范是种子推广的一个环节。以“示范用种”的名义销售种子的,应当认定为经营、推广行为。


根据《种子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根据《种子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玉米属于主要农作物,玉米品种属于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玉米种子不得以任何名义经营、推广。


二、根据《种子法》第十六条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业部第44号令)的规定,通过国家级和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分别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品种审定通过的标志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告。品种试验是品种审定过程中的一个环节,试验结果是品种审定的依据,正在试验的品种不能认定为已审定通过。


此复


3.关于种子质量问题的复函


(2002年5月10日农业部办公厅发布)农办综函〔2002〕2号


广东盛邦律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种子案件中几个争议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判定农作物种子合格的指标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一《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农作物种子质量指标包括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上述指标是判定种子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


在农业生产实践中,一般不使用“种子缺陷”的概念。从所附材料看,“种子缺陷”可能是指品种存在缺点。作物品种不同,特征特性也不完全相同,任何一个品种都有其自身的优点和缺点,具有不同的应用价值和适宜种植的区域。


二、关于田间小区种植鉴定


根据《真实性和品种纯度鉴定》(GB/T3543.5—1995)的规定,田间小区种植是鉴定品种真实性和测定品种纯度的最为可靠、准确的方法。田间小区种植试验由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根据鉴定需要设计,供检样品要与标准样品对照种植。为使鉴定科学、准确,充分表现品种特征特性,试验设计和布局要选择气候环境条件适宜,土壤均匀,肥


力一致,前茬无同类作物和杂草的田块,并采取适宜的栽培管理措施;标准样品应当代表品种原有的特征特性;供检样品取样数量和方法、试验设计的种植株数符合《扦样》(GB/T3543.2—1995)和《真实性和品种纯度鉴定》的规定。


4.关于种子销售范围问题的复函


(2002年1月25日农业部办公厅发布)农办农〔2002〕4号


四川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四川西南科联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省外销售种子的请示》(川农业函〔2001〕52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种子法》第三十条规定,种子经营者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不是该证持有者种子的最终销售区域,只要其种子符合《种子法》及其配套规章有关品种审定和种子加工、质量、包装、标签、经营等规定要求,该证持有者可以在有效区域内自行经营或由其分支机构经营,也可以书面委托有效区域内其它种子经营者代销,也可以将包装种子销售给有效区域内或有效区域外其他种子经营者经营。根据《种子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上述“其他经营者”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按我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审批及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1〕20号)的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注册。


5.关于农作物种子品种纯度鉴定问题的复函


(2002年1月25日农业部办公厅发布)农办农〔2002〕6号


湖北省总商会种子商会:


你商会《关于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违反〈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作出的〈农作物种子田间检验报告〉是否具有效力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该案发生在2000年12月1日《种子法》实施之前,应当适用《种子管理条例》。根据《种子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应当执行《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GB/T3543.1~3543.7—1995)执行。根据《真实性和品种纯度鉴定》的规定,田间小区种植是鉴定品种真实性和测定品种纯度的最为可靠、准确的方法。田间小区种植试验由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根据鉴定需要设计,供检样品和标准样品对照种植,在鉴定的各个阶段与标准样品进行比较。为使鉴定科学、准确,充分表现品种特征特性,试验设计和布局要选择气候环境条件适宜、土壤均匀、肥力一致、前茬无同类作物和杂草的田块,并采取适宜的栽培管理措施;标准样品应当代表品种原有的特征特性;供检样品取样数量和方法、试验设计的种植株数符合《扦样》(GB/T3543.2—1995)和《真实性和品种纯度鉴定》的规定。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种子使用者种植的田间现场鉴定种子质量的相关规定,在处理种子质量事件实践中,在当事双方到场的情况下,法定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受当事方或有关部门委托,可以对农民种植的受害田块进行现场鉴定,鉴定的结果可以作为确定赔偿数额和种子质量状况的参考依据。如果判定种子的真实质量和确定质量责任,应按《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对双方封存的样品进行检验。


此复


6.对种子法规咨询函的答复(种子分装)


(2003年6月18日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发布)农政综函〔2003〕27号


潘俊峰:


《信访和政策法规咨询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种子分装,是指分装人购进他人生产或经营的种子后,以分装人自己的名义,用自己的包装袋、标签,将种子拆分成小包装,并对种子质量负责的行为。


7.关于如何标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编号的复函


(2003年6月26日农业部办公厅)农办政〔2003〕13号


福建省农业厅:


《关于解释<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闽农政〔2003〕18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种子法》第十六条中规定:“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当标注品种审定编号,旨在表明销售的品种已通过审定,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因此,通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签上应至少标注种子销售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品种审定编号,表明该品种可以在本地区推广。未标注的,按照《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此复


8.关于种子标签内容可否以不干胶图案或文字标示问题的答复


(2003年11月18日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发布)农政综函〔200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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