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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商品法律法规培训

来源:互联网时间:2016-09-22

一、农资定义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资,是指种子、农药、肥料、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农用薄膜等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业投入品。

而在日常监管中涉及到量比较大的是种子、肥料、农药。

二、个体工商户为什么不准经营农药?

农药核准方面:国家对农药实行限制经营。工商部门要严格落实《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务必做到职责范围的事严落实,职责以外的事不越权。

目前,一个乡镇经营农资的大大小小达到几十家,一个县城达到几百家,而在实际经营中,大部分个体工商户经营农资都包含了经营“农药”,但是我们登记部门应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而《农药管理条例》中没有列出个体工商户,所以我们在核准经营范围时不能核准个体工商户“农药”的经营范围。

《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二)植物保护站;(三)土壤肥料站;(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六)农药生产企业;(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同时,《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药经营必须遵循《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而《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可以经营农药的单位中未列出个体工商户。

另外,个体工商户属于公民(自然人),不属于“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二章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二章第四节第二十六条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因农药为特殊商品,所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药经营必须遵循《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若个体工商户超越核准登记范围,擅自经营农药,就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属于擅自经营不准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可以立案查处。

对既经营食品又经营农药的店,要坚决予以取缔,依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工商部门对主要农资商品的监管

我们工商部门对种子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检查: 

种子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工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

2、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对以上两种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经营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五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凡是经营的种子包装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即可认定。

注意,关于种子标签仅仅没有标注审定号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如果经营的种子标签仅仅没有标注审定号的,工商部门不能处罚,应该移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当地农委)处理,因为有特别规定的应该根据特别规定处理。

 

关于假种子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假种子为: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一般的几种情况:①以不能作为种子使用的非农作物冒充种子的或者以繁殖材料冒充种子的(如:某人将农民种植的普通大豆收购回来后,冒充大豆种子对外销售。);②以杂交种子的后代冒充种子(如玉米杂交种子种植后的下一代是粮食,不能再作为种子。如果以杂交种子的后代当作种子销售,就是销售假种子。)

(2)以此品种种子冒充他品种种子的。品种名称不同,则为不同种子。以此品种的种子,冒充他品种的种子是同一种“张冠李戴”的行为。一般这种行为往往是用一般品种冒充知名品种。在办案,只要查证种子的真实品种名称与种子标签标注的品种名称不符,即可以认定该种子为假种子。

(3)种子种类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如水稻与梗稻为不同“种”。如果某人以水稻种冒充梗稻种,或者以梗稻种冒充水稻种,查证属实,可以认定为为假种子。常规种子和杂交种子不属于同一类别的种子。玉米大部分采用杂交种子,一部分水稻也有杂交种子。如果有证据证明某人将常规的玉米、水稻等种子,冒充杂交玉米、水稻等种子销售,可以认定为种子的种类与标签不符,可以认定其为销售假种子。

 

肥料的监管:

我们工商部门对肥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检查:

1、抽检为主要的监管手段。在肥料需求量较大的4至6月份,对农业生产需求量大的肥料品种进行抽检,主要鉴定肥料的有效含量是否与标签一致。

2、从标识方面入手进行检查。(1)查处 “傍名牌”的肥料。特别是利用境外虚假登记的企业名称并以委托加工、授权使用、监制等名义加工生产“傍名牌”肥料的行为。(2)是查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3)是查处对“产地”作虚假表示的行为。(4)是查处“以国产肥冒充进口肥”的违法行为。

3、依据2009年底国家工商总局的规章《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办法》进行检查。《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农资经营户的肥料质量进行检查,严格要求农资经营户索取供货商的主体合法材料和肥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材料,以合法的肥料质量合格证明材料来保证肥料质量合格,对不能索取质量合格证明材料的坚决予以退市。

 

农药的监管:

我们工商部门对农药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检查:

1、查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查处假冒知名农药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

3、查处虚假违法农药广告的行为;

4、查处销售国家禁用农资商品的违法行为, 重点是依法严厉查处经营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的违法行为。

5、依据《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查处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6、是前面所述的超范围经营农药的行为和农药与食品同店经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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