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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后记管理技术法规三则

来源:互联网时间:2016-08-23

    部分产品的通用名称问题

  

  近日,经农业部第五届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肥料评审组第九次会议讨论确定,单质微量元素肥料的通用名称暂定为“微量元素肥料”;硼矿生产硼酸、硼砂过程中的副产物硫酸镁,其通用名称为“农业用硫酸镁”;利用钾长石、白云石等矿物或利用钢渣等工业副产物制成的以SiO2、MgO、CaO、K2O等为主要成分的非水溶产品,以及黄腐酸、聚天门冬氨酸,作为“土壤调理剂”类登记。

  

  拓展肥料登记审批范围

  

  经农业部第五届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肥料评审组第九次会议讨论,建议将硝酸磷钾肥、改性硝酸铵、硝酸钙、氯化钙、硫酸镁等肥料产品纳入肥料登记审批范围,对于含硅、钛等元素的申请登记产品,经评审批准后,允许在登记证上标明硅、钛等元素,并注明含量。

  

  规范肥料登记管理要求

  

  经农业部第五届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肥料评审组第九次会议讨论,建议农业部登记产品所需资料一律由省级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境外产品除外),对于技术转让的产品,登记机关应撤销原企业获得的相关登记证,将农业部登记的有机肥料产品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转为省级登记。同时建议,申请登记的肥料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产品特性,并具有相应的检测方法;对须评审的新型肥料产品实行密码验证试验。

  

  确定肥料登记产品一律实行“一品一证”,同一法人,同一产品须按一个登记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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